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簡字第208號
原 告 陳城方
李呈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威憲律師
被 告 一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孝白
訴訟代理人 李明諭律師
陳逸華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林正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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