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0年度,412號
TPEV,100,北補,412,2011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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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412號
原 告 新碩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家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
叁拾伍萬貳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捌佰陸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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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碩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