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聲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法定代理人 李桃生
訴訟代理人 林中原
相 對 人 俞肇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貳佰元,暨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民國98年 度北簡字第30040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經核 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13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計 算 書:
第一審裁判費 1,440元 由聲請人預納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1,760元 由聲請人預納合 計 3,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