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0年度,9956號
TPEV,100,北簡,9956,2011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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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9956號
原   告 北一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林倩如
被   告 三禾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元熙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宗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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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禾泰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泰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