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小字,91年度,11號
TPEV,91,北勞小,11,2002032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北勞小字第一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華中
右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台幣柒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捌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訂立僱傭契約,依約原告應提供勞務,被告應給付薪     資。詎被告至民國(下同)九十年八月止,累計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 共計新台幣七萬四千元未給付,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在職證明書、撥款同意書及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被 告經合法通知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 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 餘欠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呂淑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書 記 官 蔡芬芳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七四一    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二0四   元
合 計  九四五  元

1/1頁


參考資料
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