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0年度,7374號
TPEV,100,北簡,7374,2011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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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374號
上 訴 人 涂育禎(原名涂月嬌)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100
年度北簡字第737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陸仟叁佰叁拾玖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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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