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0年度,12091號
TPEV,100,北簡,12091,2011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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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2091號
原 告 立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竹豊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08,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扣除已繳納之500
元,尚需補繳18,4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126 巷1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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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