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0年度,11277號
TPEV,100,北簡,11277,2011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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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1277號
原   告 李坤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再本即凱侖出版社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蔡再本即凱侖出版社(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00年3月2 日死亡,有被告戶籍謄本 附卷可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 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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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