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0年度,11004號
TPEV,100,北簡,11004,2011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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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北簡字第1100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被   告 黃梅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同年11月29日下午5 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君鳳
                 書記官 鄭玉佩
                 通 譯 黃淨芊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零伍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玖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本件依雙方約定書第13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則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 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實體方面: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9 月7 日與原告成立簡易通信貸款 契約,向原告借款新臺幣210,000 元,約定分60期清償,利息 則按年息18.5﹪計付,併入信用卡帳單中繳納,如未依約於繳 款期限前繳款或未繳足月付金時,原告得將未繳金額之本金部 分,或經原告主張視為到期之本金部分,按信用卡循環利率( 年息19.7% )計算之利息,依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書第4 、5 條 約定,倘為延遲繳款經原告主張暫停被告信用卡之權利時,除 喪失期限利益外,視同全部到期。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96年6 月25日即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尚欠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款項迄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起訴請 求,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簡易 通信貸款約定書、信用卡約定契約、信用卡對帳單、客戶歸戶 資料明細等件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又未提出任 何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信為真 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 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 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鄭玉佩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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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