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0年度,10351號
TPEV,100,北簡,10351,20111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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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0351號
原   告 展示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建信
訴訟代理人 李麗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環球策展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環球策展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原告提出之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應記載:㈠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應為之聲明或陳述;㈢供證明或釋明 用之證據;㈣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否則即係書狀不合程式,經 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 定駁回之。
查本件原告雖列桂學穎陳容容為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 按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 主席,對外代表公司,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定有明文,故公司 起訴或被訴均須列董事長為其法定代理人,始為經合法代理, 而得合法代理公司起訴或被訴之董事長,應以依公司法合法當 選之董事長為限。查桂學穎為被告公司董事長、陳容容則為被 告公司董事乙節,有臺北市政府民國100年7 月8日府產業商字 第10085572200號函文檢送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1份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25至28頁),是原告列非身被告公司董事長之陳容 容為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揆諸上開說明,係書狀不合程式, 應予補正。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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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球策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示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