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2350號
原 告 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浩然即聯升雜糧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4,1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路131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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