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2175號
原 告 孫勝陽
被 告 陳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 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桃園縣龜山鄉○○街65號,有被告戶 籍謄本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