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小字,100年度,74號
TPEV,100,北勞小,74,20111123,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小字第74號
上 訴 人 宜樂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溪圳
被 上訴 人 郭品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
9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0年10月18日 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1/1頁


參考資料
宜樂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