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小字,100年度,105號
TPEV,100,北勞小,105,2011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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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小字第105號
原 告 李孝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步天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具狀補正表明起訴請求之原因事實,並敘明原告請求被告
給付何期間之薪資。
二、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原告
依法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
、第244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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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