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險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保險小字,100年度,5號
TPEV,100,北保險小,5,2011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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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保險小字第5號
原   告 林冠妤
訴訟代理人 林啓榮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陳鏡婷
訴訟代理人 林佳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險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2月12日下午4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法 官 鍾 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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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