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中調字第2894號
法定代理人 賴俊桔
相 對 人 詹東綸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 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惟查相對人之住所設於臺南市○區○ ○○街126號,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本件調解事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游勝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