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866號原 告 謝小雯被 告 蔡介至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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