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0年度,2164號
TCEV,100,中簡,2164,2011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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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164號
原   告 郭田中
被   告 林其順
複 代理 人 曾冠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2月2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該日辯論重點在於被告如無法返還挖土機時,原告因被告給付不能,所能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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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