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0年度,1309號
TCEV,100,中簡,1309,2011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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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309號
原   告  張餘嘉
兼法定代理人 廖繼誠
被   告  孟昭年
       劉文蔚
       賴彬權
       廖述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八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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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