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0年度,1257號
TCEV,100,中簡,1257,2011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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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257號
原   告 林宜蓁
訴訟代理人 陳重安
被   告 謝幸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10時40分許,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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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