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0年度,2089號
TCEV,100,中小,2089,2011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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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2089號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陳高章
      蔡瑞賢
被   告 徐碧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95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請YouBe現金卡(卡號0000-0000 -0000-00)使用,迄至民國(下同)95年7月13日止尚積欠 如主文所示本金、利息等語,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證據為 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 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 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 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500元(即裁判費1,000元、登報 費50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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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