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簡字第124號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訴訟代理人 黃火泉複 代理人 鄭余輝複 代理人 謝學成被 告 張涉 李張富枝訴訟代理人 張昇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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