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簡字,100年度,124號
LTEV,100,羅簡,124,2011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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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簡字第124號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黃火泉
複 代理人 鄭余輝
複 代理人 謝學成
被   告 張涉
      李張富枝
訴訟代理人 張昇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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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