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北簡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鵬榮
法定代理人 周鴻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14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張秉堂」之記載,應更正為「周鴻昇」。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 訟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 依前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竹北簡易法庭法 官 楊明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