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6號
原 告 林雨青
被 告 周碧玉
周志遠
周欣妍
周麗華
周憶慧
周俊煒
周福來
周以正
周以順
周以河
洪富
周先芳
周先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財產權之訴,前經裁定命原告查報其所有坐落金門縣金
寧鄉○○村段72號地號土地因通行同段72之1號地號土地所增價
額,惟原告迄未陳報,致本件無法確認原告之土地因通行鄰地所
增之價額為何,致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
數加10分之1,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佩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