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袋地通行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36號
KMDV,100,補,36,2011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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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6號
原   告 林雨青
被   告 周碧玉
      周志遠
      周欣妍
      周麗華
      周憶慧
      周俊煒
      周福來
      周以正
      周以順
      周以河
      洪富
      周先芳
      周先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財產權之訴,前經裁定命原告查報其所有坐落金門縣金
寧鄉○○村段72號地號土地因通行同段72之1號地號土地所增價
額,惟原告迄未陳報,致本件無法確認原告之土地因通行鄰地所
增之價額為何,致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
數加10分之1,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佩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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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