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994號
KMDV,100,司促,994,2011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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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9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許加建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叁萬伍仟玖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95年4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92年5月23日與債權人簽
  訂日盛銀行ALL PASS現金卡貸款契約書,約定債務人可持債
  權人所發行之現金卡借款,惟債務人於持卡借款後未依約清
  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添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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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