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9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許加建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叁萬伍仟玖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95年4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92年5月23日與債權人簽
訂日盛銀行ALL PASS現金卡貸款契約書,約定債務人可持債
權人所發行之現金卡借款,惟債務人於持卡借款後未依約清
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添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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