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961號
KMDV,100,司促,961,20111115,1

1/1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61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劉寶娥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貳拾伍萬柒仟玖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95
  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94年7月26日與債權人訂
  有大眾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向債權人借款25萬元,並
  約定分84期平均攤還本息,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添發

1/1頁


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