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61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劉寶娥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貳拾伍萬柒仟玖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95
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94年7月26日與債權人訂
有大眾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向債權人借款25萬元,並
約定分84期平均攤還本息,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添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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