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 越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2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偽造之中華民國護照(姓名:李佩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出生日期:1984年4月21日、護照號碼:000000000號)壹本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98年間,因違反護照條例業經聲 請人以98年度偵字第460號作成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經 變造署名為「李佩玉」之中華民國護照1本係屬被告所有且 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 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孫越因違反護照條例,業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46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 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偽造中華民國護照1本( 護照號碼:000000000號),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 物等事實,已經被告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自承在卷,且有 扣押物品清單(98年度保管字第64號)1份在卷可參,是認 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款、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龔月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