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0年度,427號
CCEV,100,潮簡,427,2011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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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簡字第427號
訴訟代理人 陳忠屏
法定代理人 劉仁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由被告所設立之值築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值築 公司),因標得高雄市「100 年度金獅湖底泥清疏工程」, 而轉發予原告施工帶料,詎料尚積欠工程款新臺幣(下同) 394,648 元等語。惟被告之主事務所設在高雄縣仁武鄉烏林 村南興巷21號,此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民國100 年10月24日 經中三字第10034830400 號函及高雄市政府100 年10月31日 高市府四維經商公字第10001427790 號函所附之值築公司變 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況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住所地係在高雄市 仁武區○○里○○街167 號,亦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 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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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值築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