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聲字,100年度,241號
TYEV,100,桃簡聲,241,2011110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聲字第241號
法定代理人 蔡志鴻
相 對 人 藍汪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債權讓與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4 年7 月28日將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訴外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長鑫公司),嗣長鑫公司於95年7 月28日將 債權讓與訴外人亞洲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洲公司 ),復亞洲公司於100 年1 月13日將債權讓與訴外人新歐資 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新歐公司),復新歐公司於100 年5 月1 日將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即依民法第297 條規定, 向相對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詎上開通知函因「招領逾期」 以致原件遭退回,致不能送達,非因聲請人過失所致,為此 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具其提出債權讓與聲明書、公告報紙 、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退件信封等件為證。經查,相對人住 所地為「桃園縣大園鄉○○○街1 巷9 號」,有相對人戶籍 謄本在卷可憑,而相對人退件信封上,經郵務機關註明「招 領逾期」,而經本院依職權函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派員查訪相對人目前有無居住上開地址,調查結果為相對人 現未居住在上開地址,此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100 年10月27日園警分戶字第1004025807號函1 份附卷可稽,依 上開說明,堪認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 ,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結論: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 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1/1頁


參考資料
亞洲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