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1166號
原 告 陳淑美
被 告 謝陸淑貴
謝怡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27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用,如有應繳而未繳者,即屬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向本院提起清償債務事件,因未繳納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20日100 年度司桃簡調字第561 號調 解程序中當庭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350 元, 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足憑,其 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