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00年度,254號
SYEV,100,營簡,254,2011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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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營簡字第254號
上訴人即被告 賴華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春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601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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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