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100年度,305號
SYEV,100,營小,305,2011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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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營小字第305號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徐明惠
      曾光亨
被   告 陳亮嘉
      陳秋棉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營小字第305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11月1日上午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中和
  書 記 官 周信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法 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 記 官 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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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