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0年度,1692號
PCEV,100,板簡,1692,2011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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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692號
原 告 廖敏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顏如陳彥如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壹拾萬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壹仟
貳佰玖拾元。
(2)就被告答辯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將繕本1份直接寄給被
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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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