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0年度,1440號
PCEV,100,板簡,1440,2011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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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板簡字第1440號
法定代理人 范揚熹
被   告 何銘祥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板簡字第1440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 年10月20日辯論終結,並於100 年11月4日 下午4 時整
,在本院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彭全曄
  書記官 石于倩
  通 譯 胡文昇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貳佰陸拾捌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任職原告公司期間,從事業務專員工作,詎 被告自民國98年8 月起,侵占客戶支付原告公司之貨款共計 新臺幣(下同)135,268 元,其上開侵占犯罪事實,業經鈞 院99年度簡字第441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 定在案,爰依法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上開刑事簡易判決書影本 為證,復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案卷有被告簽立之切結書影本 附卷可稽,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 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法請求被告給付上開不法侵占 款項,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石 于 倩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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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