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更字,100年度,2號
PCEV,100,板小更,2,20111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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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小更字第2號
上 訴 人 林欣穎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雅君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年十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
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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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