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板秩字第118號
被移送人 陳韋銘
被移送人 雲柏翔
主 文
陳韋銘、雲柏翔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理 由
一、被移送人陳韋銘、雲柏翔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11月5日0時58分許。(二)地點:新北市○○區鎮○街18號4樓(好樂迪KTV)包廂外 。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陳韋銘、雲柏翔於警訊之自白。(二)被移送人陳韋銘、雲柏翔於警詢時針對對方行為所為供述 ,互核相符。
(三)被移送人陳韋銘、雲柏翔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 項第2款之行為,應堪以認定。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項、第87條第2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