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00年度,1943號
TPSV,100,台上,1943,201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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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四三號
上 訴 人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喻賢璋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律師
被 上訴 人 尤丁祥
      方憲政
      王清立
      何福成
      林敬祥
      林新哲
      施柏賢
      陳宗能
      陳松崗
      黃命生
      薛金聲
      謝永福
      謝榮昌
      林進義
      郭茂源
      吳坤錡
      康永富
      邱建華
      李崇豪
      朱怡寅
      吳宗任
      吳宗元
      林隆湖
      江舜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順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
○○年八月二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九
年度勞上字第一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及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第一、二款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之情形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有不備理由等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仍屬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其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之理由,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論斷:上訴人公司員工考勤管理辦法第五.四條既規定:「考勤獎金:發放時間為次年一月份,對年度全勤者發放一個月薪資以資獎勵,未達年度全勤者,人事組依考勤獎金扣減標準扣薪,至一個月薪資扣完為止」,而如第一審判決附表二所示被上訴人王清立等七人,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退休,除於同年一月初領得九十七年度考勤獎金外,並於九十八年三月間領得當年一、二月按比例計算之考勤獎金,該七人於九十八年二月雖未到上訴人公司上班,惟係主管已將工作分配他人,經上訴人通知待退不須上班,仍視同已上班,此期間不能認為該七人有請假情事,至其餘被上訴人於九十七年退休者,上訴人亦依退休月份,按比例發給九十七年度考勤獎金,可認上開獎金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性質,且係經常性給與,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則被上訴人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請求上訴人分別給付如原判決附表一所示之退休金差額本息,即無不合等情,及就原審命為辯論或已論斷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一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陳 國 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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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