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一○○年度台附字第四七號
上 訴 人 莊碧蘭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
被 上訴 人 莊仲茂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公共危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
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八年度
重交附民字第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肇事逃逸請求損害賠償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按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莊仲茂被訴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逃逸案件,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莊碧蘭亦不服原審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林 瑞 斌
法官 陳 春 秋
法官 謝 靜 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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