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證券交易法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刑事),台附字,100年度,46號
TPSM,100,台附,46,201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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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一○○年度台附字第四六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劉嘉瑜律師
被上 訴 人 李焜耀
      李錫華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違反證券交易法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
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八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二四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維持第一審諭知被上訴人李焜耀李錫華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因而維持第一審駁回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之訴及假執行聲請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因刑事部分未據上訴,則上訴人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上訴,自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施 俊 堯
法官 洪 曉 能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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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