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竹東小字第6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被 告 黃舒筑
黃春龍
鍾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柒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3 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被告黃舒筑於民國(下同)99-100年就學期間,邀同被告黃 春龍、鍾月琴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貸借「高級中等以上學 校學生就學貸款」,共3 筆,計新臺幣(下同)93,740元, 並約定借款應於借款人本階段學業(即高中、高職、專校、 大學或研究所等各階段)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日, 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前開借款利息依其利率標準及 借款人之負擔範圍,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借款之利 息於借款人本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以前之利息由政府 編列預算負擔,其後由借款人自行負擔,併同本金繳納,倘 借款人遲延繳付本息時,經轉列為催收款者,利息自轉催收 款之日(106 年1 月24日)起改依當時原告公司牌告基準利 率加碼年息1%計算,且除應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原訂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並得自應還款日起,其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前 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如有停止或遲延履行全部或一部債 務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償還。詎被告黃舒筑竟違 約未履行義務,依約原告自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求被 告一次給付尚欠之本金93,740元及利息、違約金。另被告黃 春龍、鍾月琴為其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3 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台北富邦銀行高級中等以上 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借據、申請撥款通知書、就學帳卡明細表 、台幣放款利率查詢表及戶籍謄本等為證,核與原告所述相 符;而被告3 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 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
㈡、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之利息、違約金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於裁判時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 、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 第2 項、第436 條之20、第436 條之19第1 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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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 年度竹東小字第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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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計息本金 │ 應付之利息 │ 應付之逾期違約金 │
│ │(新臺幣)├──────┬──────┼──────┬──────┤
│號│ │起 訖 日│ 利 率 │起 訖 日│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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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9,530元 │自105 年7月1│週年利率百分│自105 年8月1│週年利率百分│
│ │ │日起至105 年│之1.62 │日起至106年1│之0.115 │
│ │ │7 月5日止 │ │月23日止 │ │
│ │ ├──────┼──────┼──────┼──────┤
│ │ │自105 年7 月│週年利率百分│自106 年1 月│週年利率百分│
│ │ │6 日起至105 │之1.55 │24日起至106 │之0.417 │
│ │ │年7 月31日止│ │年1 月31日止│ │
│ │ ├──────┼──────┼──────┼──────┤
│ │ │自105 年8 月│週年利率百分│自106 年2 月│週年利率百分│
│ │ │1 日起至106 │之1.15 │1 日起至清償│之0.834 │
│ │ │年1 月23日止│ │日止 │ │
│ │ ├──────┼──────┼──────┴──────┤
│ │ │自106 年1 月│週年利率百分│ │
│ │ │24日起至清償│之4.17 │ │
│ │ │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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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6,680 元 │自105 年7月1│週年利率百分│自105 年8月1│週年利率百分│
│ │ │日起至105 年│之1.62 │日起至106 年│之0.115 │
│ │ │7 月5日止 │ │1 月23 日止 │ │
│ │ ├──────┼──────┼──────┼──────┤
│ │ │自105 年7 月│週年利率百分│自106 年1 月│週年利率百分│
│ │ │6 日起至105 │之1.55 │24日起至106 │之0.417 │
│ │ │年7 月31日止│ │年1 月31日止│ │
│ │ ├──────┼──────┼──────┼──────┤
│ │ │自105 年8 月│週年利率百分│自106 年2 月│週年利率百分│
│ │ │1 日起至106 │之1.15 │1 日起至清償│之0.834 │
│ │ │年1 月23日止│ │日止 │ │
│ │ ├──────┼──────┼──────┴──────┤
│ │ │自106 年1 月│週年利率百分│ │
│ │ │24日起至清償│之4.17 │ │
│ │ │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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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7,530元 │自105 年7月1│週年利率百分│自105 年8月1│週年利率百分│
│ │ │日起至105 年│之1.62 │日起至106年1│之0.115 │
│ │ │7 月5日止 │ │月23日止 │ │
│ │ ├──────┼──────┼──────┼──────┤
│ │ │自105 年7 月│週年利率百分│自106 年1 月│週年利率百分│
│ │ │6 日起至105 │之1.55 │24日起至106 │之0.417 │
│ │ │年7 月31日止│ │年1 月31日止│ │
│ │ ├──────┼──────┼──────┼──────┤
│ │ │自105 年8 月│週年利率百分│自106 年2 月│週年利率百分│
│ │ │1 日起至106 │之1.15 │1 日起至清償│之0.834 │
│ │ │年1 月23日止│ │日止 │ │
│ │ ├──────┼──────┼──────┴──────┤
│ │ │自106 年1 月│週年利率百分│ │
│ │ │24日起至清償│之4.17 │ │
│ │ │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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