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欠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0年度,849號
STEV,100,店簡,849,2011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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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店簡字第849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邱美玲
被   告 黃美芳(兼周淵盛之.
法定代理人 黃邱蘭景
被   告 周芳禎(即周淵盛之.
      周香君(即周淵盛之.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周黃月桂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店簡字第849號給付欠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1月14日下午4時在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明輝
                 書記官 林欣慧
                 通 譯 徐英隆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黃美芳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14,960元及自民國98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被告周芳禎周香君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周淵盛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黃美芳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14,960元,及自民國98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4,520元由被告黃美芳負擔,並由被告周芳禎周香君於繼承被繼承人周淵盛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14,96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黃美芳及訴外人周淵盛於民國93年1 月30日所共同簽發、面額新臺幣(下同)780,000元之本票1紙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95年11月12日提示竟未獲全部 兌現,迄今尚積欠414,960元之本息未清償,該債權於98年6 月1日業經訴外人台灣歐利克股份有限公司讓與原告。嗣訴 外人周淵盛於96年1月5日死亡,被告周芳禎周香君為其繼



承人、被告黃美芳併為其繼承人,並先後於法定期間內聲明 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被告周芳禎周香君自應於繼承周淵 盛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黃美芳負連帶清償責任等語,爰依票 據及繼承法律關係起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提出答辯狀辯稱略以:被 繼承人周淵盛於96年1月5日死亡,伊已向法院聲明限定繼承 及拋棄繼承,且被繼承人周淵盛未留任何遺產等語。並聲明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債權讓與契約書 、本票、戶籍謄本、本院96年度繼字第135號等件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5年度監字第210號選定禁治產人監 護人事件、96年度繼字第135號限定繼承事件、96年度繼字 第117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審核屬實。被告雖提出答辯狀陳稱 伊等已先後於法定期間內聲明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等語,惟 查,被告黃美芳原即為上開本票之共同發票人,依票據法第 5條第2項之規定,本即應負發票人責任,是其雖先後向本院 聲明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仍不影響其所應負之本票發票人 責任;而訴外人周淵盛於96年1月5日死亡後,被告周芳禎周香君為其繼承人,並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為限定繼承,是原 告主張其二人應於繼承周淵盛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黃美芳負 不真正連帶清償責任等語,即非無據。被告辯稱被繼承人周 淵盛未留任何遺產,而否認原告之請求云云,即非可取。又 該本票債權既經訴外人台灣歐利克股份有限公司讓與原告, 原告自非不得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被告作為債權讓與書 面通知,併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票據及繼承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 分別給付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本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至被告黃美芳之給付票款義務與被告周芳禎周香君在繼承被繼承人周淵盛之遺產範圍內所負之連帶給付 義務,二者間為不真正連帶債務,是如其中一人給付,其餘 之人於所給付之範圍內即同免給付義務,亦附此敘明。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假執行。並依 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 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與防禦方法均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不再一一論述,亦併敘明。
八、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金額確定為1,000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書記官 林欣慧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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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歐利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利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