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693號
原 告 柏克萊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禎煥
被 告 蘇清德
上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1月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所認原告應支付被告之各款項之計算期間之起迄日期(並自行以繕本或影本副知原告),及另陳報第三人乾隆凰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劉隆薰之年籍住所資料,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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