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00年度,309號
STEV,100,店小,309,2011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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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小字第309號
原   告 廖秀松
訴訟代理人 魏高明
被   告 賴世雄智網文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沂真
上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均請於7日內提出辯論意旨狀(並附電子檔光碟或磁片;及自行以繕本或影本副知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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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賴世雄智網文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