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六簡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塗麗翠
相 對 人 高銀河
鄭俊明
関敬
𡍼清風
𡍼顯
賴秋月
𡍼清坤
陳𡍼生華
𡍼清水
𡍼蔡春妹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分別確定如附表二「應負擔訴訟費用金額」欄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99年度 六簡字第181 號、100 年度簡上字第14號判決確定,第一、 二審訴訟費用按兩造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三、經本院審核聲請人及相對人提出之費用單據並調卷審查後, 雙方支出之訴訟費用詳如後附計算書所載,爰確定各相對人 應負擔訴訟費用金額如後附附表二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斗六市○○路4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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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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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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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金額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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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1,000元│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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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費 │81,900元│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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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1 月18日 │ 2,550元│同上 │
│勘測費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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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4 月13日 │ 7,350元│同上 │
│測量費用 │ │ │
│(原分割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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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7 月29日 │ 4,150元│同上 │
│測量費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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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8 月31日 │ 4,150元│同上 │
│測量費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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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10月5日 │ 1,750元│同上 │
│測量費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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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8 月11日 │ 4,950元│相對人関敬預納 │
│測量費用 │ │ │
│(分割丙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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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10月5 日 │ 1,750元│同上 │
│測量費用 │ │ │
│(分割丙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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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裁判費 │ 1,500元│相對人高銀河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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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6月21日 │ 5,100元│同上 │
│測量費用 │ │ │
│(修正甲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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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116,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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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1.聲請人已預納之費用計:102,850元。 │
│2.相對人関敬已預納之費用計:6,700 元。 │
│3.相對人高銀河已預納之費用計:6,6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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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新臺幣:元以下4 捨5 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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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姓名 │應有部分比例│應負擔之訴訟費│
│ │ │用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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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銀河 │1524/18094 │ 9,78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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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俊明 │4700/18094 │ 30,1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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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関敬 │1523/18094 │ 9,77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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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𡍼麗翠 │325/18094 │ 2,08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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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𡍼清風 │2275/217128 │ 1,21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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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𡍼顯 │4/10 │ 46,4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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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𡍼維棟即𡍼維│1/10 │ 11,615元 │
│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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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秋月 │325/72376 │ 52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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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𡍼清坤 │325/217128 │ 17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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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𡍼生華 │325/217128 │ 17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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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𡍼清水 │325/18094 │ 2,08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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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𡍼蔡春妹 │325/18094 │ 2,08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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