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仲介費等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0年度,468號
CHEV,100,彰簡,468,2011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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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簡字第468號
原 告 黃釗銘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仲介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永發支付命
令(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03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76,487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98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48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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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