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補字第272號原 告 郭啟貞 郭歐秋梅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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