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翁和麟
翁芬芬
翁地
翁和祥
被 告 王秀絨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岡簡字第315 號遷讓房屋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 年11月30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文婷
書 記 官 蕭主恩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岡山區○○○路○段一二七號之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房屋資賃契約書暨公證書等件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 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 蕭主恩
法 官 吳文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