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屏小字第340號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馬振孝
複 代 理人 施昭華
送達代收人 柯承佑
被 告 陳正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肆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三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