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簡字,100年度,194號
ILEV,100,宜簡,194,2011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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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宜簡字第194號
原 告 曾怡潔
曾淑敏

法定代理人 薛錫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2,21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244,96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裁判費44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
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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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