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662號
被 告 謝宜榛
范鳳珠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字第132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宜榛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范鳳珠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台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貳張及賭資新台幣捌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
(一)爰審酌被告均無賭博前科,渠等犯罪之動機、目的及犯後 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二)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2張及賭資800元,均為被告所有,且 分屬供犯罪所用及所得之物,此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 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宣告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 、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第 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 1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毓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